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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廠登記申請書。
2.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3.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申請地址經門牌整編與前揭執照或證明所載地址不符者,須檢
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87年8月1日以後門牌整編之相關資料,可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4. 其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之法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6.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
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7. 屬本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8. 規費新臺幣7,000元整(待核准後繳納)。
其他: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 各項書件各1份。
3.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4. 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登記之審查及登記費,每件新臺幣5,000元;證照費每件新臺幣2,000元。
5. 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 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機器設備清單。
7.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8. 申請工廠登記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9. 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10. 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
11. 工廠負責人與事業主體登記負責人不同時,事業主體需出具工廠負責人之任、派職證明文件。
附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之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環保機關)備查後。
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第32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